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兩種方法若運用得當,均可提供
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。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進行查
核測試時,審計人員可以選用兩者之一,或是合併使用
之,而且兩種抽樣方式皆能滿足外勤準則第3條的要求,
能夠取得足夠且適切的證據以表示意見。但無論採用何
種抽樣方法,查核人員於設計與選取查核樣本,執行查
核程序及評估抽樣結果時,均須運用到專業判斷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wunan.com.tw/www2/download/2G27_3%E7%89%881%E5%88%B7_%E8%A9%A6%E9%96%B1_102.2.26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