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資料和系統所有者
將“資料所有者“(data owner)和“資料控制者”(data controller)一視同仁的情況並不少見。然而,事實並非如此。資料控制者專門用於個人資料和隱私的上下文中,而資料所有者通常意味著組織擁有資料的所有權,並且資料所有者負責保護他所委託的資料。
這個問題都是關於個人資料資料資料的保護,引用了 GDPR 中的文字,所以“資料資料控制者”比“資料所有者”更合適。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的人意味著資料主體。
Art. 4 GDPR 定義“個人資料”是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(“數據主體”)相關的任何信息;可識別的自然人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自然人,特別是通過參考諸如姓名、識別號、位置資料、在線標識符或特定於身體、生理、該自然人的基因、精神、經濟、文化或社會身份;
Art. 24 GDPR 控制者的責任:考慮到處理的性質、範圍、背景和目的以及自然人權利和自由的不同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風險,控制者應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,以確保並且能夠證明處理是按照本條例進行的。 這些措施應在必要時進行審查和更新。
資料來源:GDPR
參考
. Art. 4 GDPR 定義
資料來源: Wentz Wu QOTD-202109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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